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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外需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9-09-08 16:59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千方百计稳定外需,努力保持我省主要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份额不减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2009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对投保的纺织服装、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大保费扶持力度。

二、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和免于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的工作,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备案单证。推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实行“简化凭证”、“边审边退”等便捷措施。完善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对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建立和完善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进一步简化人工审核,逐步实行电子审核。

三、创新对出口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运用票据贴现、打包贷款、押汇、对外担保等方式,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投放。积极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对优质外贸企业,依据有效出口订单扩大企业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良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房产、设备等物化资产的抵押贷款比例。积极推进青岛、烟台、威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知名的专业展览会和综合性贸易展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对2009年省里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会企业参展摊位费、特装费、广告宣传费等予以扶持,支持搭建山东出口商品电子展示平台,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仓储、分拨和售后服务机构。

五、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地区总部,培育自主品牌,延长产业链条,建立营销服务体系。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手续,允许企业在批准内销的范围内先行销售商品,当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加快建设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出口加工区用好保税物流功能。

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外资参与我省扩大内需重大建设项目、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节能减排合作,在财税、信贷、土地、环保、技改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同等待遇。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给予资助。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对已缴付首次出资的,经批准,股东最长出资期限可延展至3年。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带动出口。推行境外投资便利化,减少审批环节,将境外投资外汇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允许省内投资者在其境外企业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汇出境外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承揽的带动国产机电设备材料出口的境外工程项目,扩大授信额度。支持企业参股并购境外知名品牌、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中心,在并购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探索境外投资、工程承包项目融资服务创新,研究跨境担保等方式。积极利用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鲜和投资保险以及相关保险咨询服务,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八、改善外贸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清理和降低出口环节各项收费。进一步简化出口通关手续,推广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和“全省一个大通关地”制度。对诚信度高、质量控制能力强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减少抽查比例。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充分享受国外官方给予的关税优惠。完善并严格执行出口环节中介准入制度和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阶段性适度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率,允许符合条件且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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