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2009-06-25 16:36  文章来源:单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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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单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局党组研究,制定二十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如下: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投资环境
(一)积极鼓励投资创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二)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外地知名商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四)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五)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六)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七)推行试营业制度。凡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
二、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瓶颈
(九)继续搞好动产抵押登记、完善股权登记。主动牵线搭桥,把信用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尤其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提高企业动产抵押率;利用浮动抵押,为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解决资金难的问题;利用动产抵押登记,激活合法的民间借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并免费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
三、强化指导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十)深入开展“红盾帮扶工程”。建立“包联帮扶”制度,开展“大走访”活动,确定重点帮扶企业,实行“点对点”帮扶,上门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一)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加大品牌培育力度。着重引导重点企业和农产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农副土特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工作。重点培育服务业、农业和文化产业自主品牌,大力推进商标兴农和文化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商标知名度。
(十二)实施合同帮农工程。扶持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文本,调解合同纠纷,减少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引导农民利用合同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发展规模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十三)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培训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大力培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度和社会知名度,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十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从农村党团员、运销大户、种养能手等优秀群体中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教育培训,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民增产增收。降低农村经纪人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建立跟踪帮扶制度,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营。
四、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重点商品质量监管。规范食品市场“四项制度”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监管,加强源头监控。加大与安全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开展质量监测。
(十六)深化“红盾护农”行动。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强化农资市场日常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指导消费。切实加强粮食、棉花、蚕茧等涉农重要商品市场监管,稳定农业生产。
(十七)强化打假促销、消费维权工作。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在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快推进12315网络进乡镇、进社区、进商场、进企业、进校园工作。开展“讲诚信、反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自主创业。
(十九)严厉打击各类商业欺诈行为。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集资诈骗、“黑职介”以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商业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提高行政效能,搞好优质服务
(二十)推行行政指导,慎用行政处罚。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制度,采用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提示、普法宣传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加强事前预防。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实行统一掌握、合理裁量、案后回访等制度,保证合法合理。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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